发布日期:2025-11-18 浏览量:1161
钟先生(化名)与林女士(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于几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的儿子小皓(化名)由林女士抚养。现小皓4岁,正处于学前教育关键期,林女士因工作调动需常驻外地,难以亲自照料。两人为了给儿子小皓提供更稳定的成长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打算将小皓的抚养权变更给钟先生。
经协商,钟先生和林女士一同前往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在公证员面前,双方签署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儿子小皓原由林女士抚养,现改由钟先生抚养。公证员依法审查了钟先生和林女士提交的材料,确认无误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一、为什么需要变更抚养权?
二、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三)原抚养权证明;
以下为公证员根据办理实际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哪些情况能够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文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