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08 浏览量:177
今天来分享一个委托公证的案例。最近,李爷爷(化名)和王奶奶(化名)打算出售名下的一套房产。两位老人对房产过户和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不太熟悉,担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经过商量,李爷爷和王奶奶决定委托女儿小李女士(化名)代为办理出售房产的相关事宜。为了确保委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李爷爷和王奶奶来到了高新公证处,办理了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公证。
一、什么是委托公证?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公证属于委托公证的一种。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委托是委托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书也可称作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代理人)所做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委托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委托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权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为什么选择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公证?
(一)程保障交易安全
房产交易涉及巨额资金和复杂的法律程序。通过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公证,李爷爷和王奶奶可以明确授权小李女士在房产出售过程中可以进行哪些操作,如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收取房款等。这不仅让小李女士在办理过程中有法可依,也让买家更加放心,避免了因授权不明引发的纠纷。
(二)简化办事流程
(三)增强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对委托书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防止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纠纷,也能在必要时作为法律依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34页: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比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
(二)《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五、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