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15 浏览量:157
近日,李先生(化名)看中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套房产,双方很快达成了交易意向。由于购房款金额较大,双方在款项支付和产权过户的先后顺序上产生了分歧。买方担心先付款后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则担心先过户后收不到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协商后决定到公证处办理担保性提存公证。
于是,李先生和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到了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购房款的担保性提存公证。高新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购房款进行保管,并约定在购房款受领条件达成时,将款项支付给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而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
一、什么是担保性提存公证?
(一)《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二)《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一)保障交易安全:通过公证处的介入,确保了交易款项的安全交付,避免了因款项支付和产权过户顺序问题引发的纠纷。
(二)增强交易信任:公证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其介入可以增强买卖双方的信任,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法律效力明确:提存公证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一旦条件成就,公证处将按照约定将款项交付给受领人,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
(三) 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五、办理担保性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办理担保性提存公证需要:
(一)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相关会议决议。
(三)担保文书,如:购销合同,担保书等。
(四)提供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
(五)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