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15 浏览量:1469
王先生(化名)和A公司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xx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费用。现在王先生与魏先生(化名)协商一致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王先生将对A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魏先生。
通过保全送达行为公证来证明王先生对A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及过程,既帮王先生证明了确有邮寄的行为及邮寄的过程,也证明了邮寄的内容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等具体信息,为王先生已履行通知义务留存了证据。
一、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当事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拟送达文书(标的)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