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08 浏览量:2263
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于几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的儿子小彦(化名)由王先生抚养。现两人为了给儿子小彦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打算将小彦的抚养权变更给李女士。
于是王先生和李女士带着儿子小彦来到高新公证处,希望能够通过公证的方式,正式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致在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彦原由王先生抚养,现改由李女士抚养。因为小凯已年满8岁,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特别询问了小彦的意见,小彦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李女士生活,并让小彦签署了自愿随母亲李女士生活的声明书。公证员认真审查了王先生和李女士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一、为什么需要变更抚养权?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情况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例如,一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或工作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孩子自身的需求发生了变化,这些都可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就像案例中的王先生和李女士,他们出于对小彦未来发展的考虑,选择了变更抚养权。
二、办理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规定,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需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三)原抚养权证明。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哪些情况能够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