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25 浏览量:7168
如果大家遇到债权人不配合,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怎么办呢?清偿性提存公证就能帮助到您。
王女士(化名)与周女士(化名)的不动产买卖纠纷一案前段时间已经审理完结,根据判决书,王女士需要向周女士支付房屋尾款,同时周女士需要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王女士积极想要履行房屋尾款的清偿义务,但是周女士一直不配合法院的判决。
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现在房屋已经顺利过户到了王女士的名下。王女士为了尽快完成尾款清偿义务,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清偿性提存公证。王女士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公证员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受理了王女士的公证申请,为王女士办理了清偿性提存公证。清偿性提存证书出具后,并告知王女士应将该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周女士,同时公证处也以快递方式向提存受领人周女士寄送了《提存款受领通知书》。通过清偿性提存公证王女士顺利履行了自己的尾款清偿义务,避免了合同违约,顺利完成了房屋交易。
清偿性提存公证无须得到债权人的协助便可实现与债务清偿同等的效果,有利于将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及时剥离,预防合同违约。
一、清偿性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二、什么情形可以办理清偿性提存公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哪些标的物可以办理清偿性提存?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 (金)或其他替代物;
(五)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四、办理清偿性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办理清偿性提存需要:
(一)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相关会议决议。
(三)清偿依据,如:还款协议、购销合同(协议)、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等。
(四)债务人(担保人)向债权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要求配合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为内容的通知函、催告函等。
(五)提供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
(六)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