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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丨您身边的维权“利器”

发布日期:2023-05-30     浏览量:616

       近日,李先生(化名)在浏览社交平台时发现有人在抖音及微信平台上发布了他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还散布了不实言论对李先生进行人身攻击,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个人名誉和隐私权。李先生看后非常生气,多次要求侵权人删除,但侵权人都毫不理会,拒绝和李先生沟通。

       为此,李先生很是恼火,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思索后,李先生意识到,当务之急是将这些侵权内容进行固定,便于后期维权使用,以免侵权人悄悄删除信息,造成证据灭失。于是李先生来到公证处申请针对在抖音及微信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有哪些?

目前,高新公证处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种类包括: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物证、保全书证、保全视听资料和软件、保全送达行为、保全购物过程、其他保全行为、保全现状、保全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 聊天记录等)、保全服务器数据、保全其他电子数据、保全其他证据。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结婚证等;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申请保全证据之间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具备相应权利的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因为保全证据公证情况复杂,具体所需材料请向公证员咨询。 

       2、为了保证取证效果,请当事人与公证员办证前进行充分沟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通过保全证据公证能保护证据的证明力,确保相关事实材料不会因为案件情况的改变或遗失而无法起到证明作用,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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