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17
公证事项 |
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二手房业主与买房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即只能申请办理成都市的不动产。 |
申请材料 |
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方、受让方为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成都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5、最新工商局查档的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查档信息摘要。 (四)二手房房产买卖合同。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请转让方、受让方可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等。(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